关于征求对《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调查时间: [ 2017-02-21 00:00 ] 至 [ 2017-03-21 00:00 ] 来源: 安庆市公安局 状态: 已结束 阅读:

        201715日,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2号),就新形势下深化法治人防建设,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升人民防空战备应急能力,加强基层人民防空建设,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大部署。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皖政〔2017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我办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我办根据人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代拟了《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请提出修改意见,于2017224日前反馈我办。

        意见反馈方式:

        协同办公请发:市人防办收文员

        邮件请发:1062429984@qq.com

        联系电话:5861510      联系人:王荣球  

安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216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统筹推进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提升“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现就我市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健康发展

        1、县(市)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防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主要领导责任,按照法治政府要求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健康发展,提出目标要求,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人民防空工作职责。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广泛开展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营造人民防空建设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司法局、市教体局、市文广新局等,县(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人民防空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必要的人防经费投入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落实人民防空军政共同领导体制,依法落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涉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要统筹考虑同级军事机关意见。要把人防事业发展作为议军会议重要议题,切实解决人防事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落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班子任免征求同级军事机关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的规定。(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编办、军事机关)

        3、加强人民防空法治建设,建立健全执法队伍,强化联合执法、综合监管,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人民防空执法监管责任,确保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军事机关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定期对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维护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法制办、军事机关)

        二、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人民防空工程

        4、县(市)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于2017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人民防空与城乡规划联合审查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机制,实行土地出让时提前告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提出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具体内容,严格遵守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战术技术规范要求。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或缺乏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的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一书两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人防办)

        5、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201771日起,根据地面总建筑面积按以下比例修建: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和宿松县城6%,其他县(市)和建制镇5%。建设单位须按照规划修建医疗救护、人防专业队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责任单位:市人防办)

        6、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以及不符合《安庆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要求,不宜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严格执行省价格、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防空地下室平均造价(不含土地成本)核定的收费标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平调、截留和挪用易地建设费。(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7、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计划,并向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项目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结合城市绿地、广场、学校操场、老旧小区改造、地下通道、地下交通干线和互连互通工程等修建。(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规划局、市住建委)

        8、县(市)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10%的比例上缴市级财政,由市财政局和市人防办统一管理调控,主要用于县(市)易地建设人民防空重点项目。县(市)人民政府不得出台有关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以及减免缓缴易地建设费的政策。建设单位未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乡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综合验收,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

        9、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铁)、停车场、商业设施、综合管廊、通道等其他地下设施按照规划兼顾人民防空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兼顾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兼顾设防项目的竣工验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城乡规划委员会、土地管理委员会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并提出意见。(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人防办)

        10、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平时使用证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放和审验工程使用证。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不得侵占、买卖和附赠,不得变相出租和转让。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不得改变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性质。人防工程使用人在租赁期内转租的,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住建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

        1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是使用管理单位,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使用岗位责任、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消防管理、维护保养档案等制度。(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住建委、市工商质监局、市公安局、市档案局)

        12、积极推进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新技术。鼓励工程设计和管理技术创新,推进人民防空工程智能技术应用,逐步实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可视化、网络化、智能化,最大限度地提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寿命,降低维护管理成本。(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工商质监局、市公安局)

        1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和人民防空工程从业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严格按照人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战术要求,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施工图审查和质量检测企业的信用信息登记管理和分类监管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工商质监局)

        三、依法提升人民防空应急战备能力

        14、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军地联合、常态运行的人民防空指挥部,指挥部成员每年组织活动不少于2次,及时研究人民防空工作重大问题,参加防空警报试鸣活动,熟悉战时职能和指挥程序。积极参加省人民防空指挥部组织的人民防空军事斗争检验评估和皖中片轮转训练演练,不断提升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能力。(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

        15、加强人民防空指挥信息化和战备数据工程建设,按照军队和国家人防战术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尽快构建集防空预警、指挥控制、通信传输、警报报知和监视定位于一体的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实现上下互通、横向互联、防空防灾结合的保障功能。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依法建立24小时战备值班制度,与政府应急职能部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参与政府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救援行动,建立良好战备秩序,提升应急应对能力。推进人民防空训练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应急办)

        16、将防空警报布局纳入城市规划,实现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空警报建设全覆盖。相关单位要按照防空警报建设规划,提供警报设施安装场所并负责管理,加快大、中、小学校防空警报器布点,提高国防意识和应急能力。新建小区建设单位要建设符合战时防空、平时应急的警报设施,并提供安装条件。物业单位负责警报设施管理,警报设施为小区平时宣传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安装、损坏或擅自拆除。积极应用多媒体新型防空警报报知系统,利用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网络等多手段发放防空防灾应急警报,城市管理、广播电视、信息通信等主管部门应予配合。(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教体局、市文广新局等)

        17、县(市)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的管理,统筹安排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并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发展改革、人民防空等部门要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明确防护类别、等级和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落实防护建设责任,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成立防护组织、组建防护队伍、贮备防护物资,落实军地联合的指挥、建设和督导机制。“十三五”期间,市区完成安庆石化总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试点任务。同时推广试点经验,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防办、安庆石化总厂、军事机关等)

        18、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就地就近、因地制宜、平战结合、逐步完善”的原则,结合美丽乡村、旅游风景区等建设,在城市近郊规划建设战时疏散、平时避难的疏散地域(基地),着力构建以疏散地域(基地)为主体,其他公共场所为补充的人口疏散和应急避难保障体系。“十三五”期间,市本级建设2个以上疏散基地,各县(市)至少建成1个功能完备的疏散基地。(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农委、市旅游局、市地震局、市民政局)

        四、依法加强基层人民防空建设

        19、完善和加强基层人民防空组织建设,落实县级人民防空机构编制。全市乡镇、街道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以人武机构为依托,建立人民防空基层工作站,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置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切实履行人民防空职责任务。(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军事机关)

        20、以人民防空应战、应急职责为牵引,加强基层人民防空基础设施建设,编制战时防空、平时应急方案,以建设平战两用的指挥平台为重点,完善指挥通信体系,加强街道、乡镇“三室一平台”(办公室、器材室、宣教活动室、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街道人防基层工作站逐步建设携行应急指挥系统。人民防空基层工作站向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延伸。(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军事机关)

        21、加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疫、通信、运输等专业队伍,建强人民防空综合专业队,拓展民防志愿者力量,坚持按纲施训,通过参加上级演练、配合抢险救灾实战,组织跨区机动训练,不断提高专业队的素质和能力。(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市政府应急办、军事机关等)

        五、依法深化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发展融合

        22、贯彻平战结合原则,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严格落实《安庆市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要求,合理建设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避免人民防空工程出现“孤岛”现象,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相邻权”问题,实现人民防空工程连片成网、四通八达。在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商业繁华区、交通设施集中地段,有计划组织修建平战两用的地下商业、停车和旅游、服务等公共设施;在交通拥挤、人流集中的地段,修建地下通道并尽量与商业网点结合。(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委)

        2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融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响应新型城市化建设的要求,紧紧扭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供给侧改革,实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紧紧扭住战时防空袭核心使命任务,瞄准功能配套、结构均衡、布局科学、体系完备的人民防空工程综合防护体系建设目标,严格依据规划要求审批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实现人民防空工程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住建委、市规划局)

        24、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加快推进人民防空建设市场化改革。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人民防空建设和资产经营管理,创新投融资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调动多元投资主体的积极性。积极探索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合理划分人民防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走出市场化、规模化、集团化、一体化建用维管路子,提高资产整体质量和综合效益。(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5、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将人民防空指挥系统纳入政府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将人民防空设施设备纳入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将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统一调配,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平台、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应急避难场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将人民防空战备资源最大限度地服务于交通、停车、商服、仓储、休闲纳凉、医疗康复、应急避难、宣传教育和数据容灾备份等,为发展城市经济、方便群众生活、防灾救灾服务。(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政府应急办、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地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