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10598/202007-00052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人防办(市民防局) 成文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主题分类: 国防 体裁分类: 其他
服务对象: 生命周期:
词: 发文日期: 2020-07-24 09:23
称: 【上级政策解读】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

【上级政策解读】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

发表时间:2020-07-24 09:23 信息来源: 市人防办(市民防局) 责任编辑: 张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管,省人防办于2014年和2016年分别印发了《关于实行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和公告制度的通知》(皖人防〔2014〕132号)和《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皖人防〔2016〕76号),对人防工程从业企业的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行为进行了规定,截至目前在网站及质监系统共公示过约60起。从实施情况看,文件的出台对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加强从业企业自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2018年,省人防办结合人防工作实际情况,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等6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使用人防工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获得2019年度“全国信用承诺书示范样本”称号。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监管长期以来是人防部门工作的重点之一,出台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信用监管措施十分必要,根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安徽省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皖市监发〔2018〕15号)等规定,工程处起草了《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列入本轮巡视关于“人防专用设备市场监管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措施之一。

二、主要内容

一是监管对象。在皖销售、安装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企业,以及在皖承接业务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二是信用分类。根据“皖市监发〔2018〕15号”,将企业信用类别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种。三是失信行为。列出了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具体失信行为。四是监管措施。根据失信行为情形,按照“皖市监发〔2018〕15号”分别列为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并分类实施相应监管措施。五是工作要求。明确规定及时报送企业失信信息。

三、征求意见情况

《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于5月22日-28日在省人防办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示,并通过网络等媒体发布消息指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收到意见建议。提请主任办公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