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10598/202007-00072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
号: 皖人防〔2020〕61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人防办(市民防局)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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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国防 体裁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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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 发文日期: 2020-07-24 09:21
称: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7-24 09:21 信息来源: 市人防办(市民防局) 责任编辑: 张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

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防办: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监管工作,完善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规范全省防护防化设备市场秩序,依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皖市监发〔201815号)等规定,省人防办制定了《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713

 

  

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

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

 

为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秩序,建立切实可行的惩处机制,根据省直2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和《安徽省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对象

1.在皖销售、安装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企业;

2.在皖承接业务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二、信用分类

企业信用类别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种,企业同时具备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等不同信用类别条件的,按其中最低信用类别进行分类。

三、违规行为

(一)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

1.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预埋安装设备和提供相关服务,造成工期延误的;

2.设备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或违规收取费用的;

3.未按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4.防护、防化设备出厂未经检测合格或竣工验收时多次检测不合格的;

5.偷工减料生产销售伪劣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者套牌销售,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产品的;

6.未按照国家人防办认可的图纸生产或私自更改图纸的;

7.对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检测不配合或不落实整改的;

8.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厂家被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认定搞价格联盟、串通投标、划分区域销售的;

9.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擅自提高合同价格的。

(二)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检测人员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要求的;

2.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的;

3.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4.发现质量问题不及时上报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仍出具检测合格材料的;

5.检测报告数据、检测结论与实际情况偏差严重的;

6.只收费不检测的;

7.在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发现有造假或不实行为的。

四、监管措施

(一)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

1.属于违规行为第1-2条以及《监管办法》第十条情形的,企业信用列为警示,按照《监管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实施监管措施。

2.属于违规行为第3-4条以及《监管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企业信用列为失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失信行为,按照《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实施监管措施。

3.属于违规行为第5-9条以及《监管办法》第十二条情形的,企业信用列为严重失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失信行为,按照《惩戒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监管措施,同时暂停承接相应人防业务3个月。

4.1年内有2次严重失信行为的,暂停承接相应人防业务6个月。

5.1年内有3次及以上严重失信行为的,由省人防办列入“黑名单”,同时报请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撤销其定点生产资格。

(二)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属于违规行为第1条以及《监管办法》第十条情形的,企业信用列为警示,按照《监管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实施监管措施。

2.属于违规行为第2-3条以及《监管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企业信用列为失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失信行为,按照《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实施监管措施。

3.属于违规行为第4-6条以及《监管办法》第十二条情形的,列为严重失信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失信行为,按照《惩戒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监管措施,同时暂停承接相应人防业务3个月。

4.1年内有2次严重失信行为的,暂停承接相应人防业务6个月。

5.1年内有3次及以上严重失信行为的,由省人防办列入“黑名单”,同时商请省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其人防检测资质。

五、工作机制

(一)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无违规行为的,信用类别划分为守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守信企业实施相关激励措施。

(二)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对符合违规行为条件的相关企业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并及时上报。

省人防办负责对本级查证的违规行为作出认定;各市人防办负责对本级查证的违规行为作出认定,并对所辖县(市、区)人防部门上报的疑似违规行为作出认定,汇总后及时报省人防办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省人防办复核后推送至省市场监管局。

(三)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和“四送一服”工作,帮助企业创新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