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1/202304-00022 信息分类: 政务公开制度
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安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成文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生命周期:
词: 发文日期: 2023-03-24 15:55
称: 【公开制度】安庆市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公开制度】安庆市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23-03-24 15:55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增强政府公信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体的政府信息规范发布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市数据中心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建设、维护等工作;各相关单位是信息公开的实施机构,负责本单位、本部门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对政府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五条 各单位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以及省委办公厅名义、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和市委办公厅名义、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安徽日报、安徽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省政府网站或市政府网站转载。

(二)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六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信息发布联络员,承担本单位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以及公众信件回复等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政府信息资源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确保主动公开事项都有相应栏目进行公开。

第八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口令管理,禁止非信息员掌握信息发布管理的登陆口令,信息采集人员发布信息结束后要及时关闭当前浏览器。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沟通、确认,确保政府信息的准确性;不同单位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争议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主体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相关主管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单位向涉及该政府信息的其他单位提出协调、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涉及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应即时答复。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发布的政府信息按要求规范分类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