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文件】安徽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国防动员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动办,省国动办机关各处、直属单位:
为推动我省国防动员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加强和规范国防动员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省国动办起草了《安徽省国防动员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并经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安徽省国防动员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国防动员(以下简称“国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加强和规范国动科学技术研究(以下简称“科研”)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科技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本省国动科研规划计划、课题征集、立项评审、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成果推广应用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动科研是指国动领域相关学术理论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方面的研究。
第四条 国动科研工作应当遵循问题导向、统筹规划、突出绩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动办”)负责管理全省国动科研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科研的法律法规,制定全省国动科研政策规定;
(二)组织编制全省国动科研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负责管理国动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推广应用等;
(四)组织向有关部门推荐国动科技成果;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设区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动办”)负责本地区国动科研课题的征集推荐、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跟踪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征集、推荐本地区符合申请立项条件的科研课题;
(二)监督检查本地区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监督管理本地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四)国动科研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工作。涉及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原则上由第一承担单位牵头实施,其他单位协助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申报科研项目立项;
(二)编制科研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科研项目开题专家评审;
(四)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验收及档案管理;
(五)跟踪、协调、处理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六)接受省、市国动办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承担科研项目的具体研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报国动科研课题立项申报书、开题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等材料;
(二)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研究;
(三)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四)整理归档项目档案资料;
(五)跟踪、指导、解决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征集与选题
第九条 每年4月底前,省国动办组织完成科研项目课题征集工作,确定年度国动科研项目选题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国动科研选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体现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
(二)应符合行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推广和应用前景,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有积极作用;
(三)课题承担单位应为我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且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课题研究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业务能力;
(四)课题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科研实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能够胜任课题研究工作;
(五)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按以下程序立项:
(一)申请单位依据年度国动科研课题目录确定申报课题,填写《安徽省国防动员科研立项申请书》,报市国动办;
(二)市国动办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动办;
(三)省国动办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课题进行立项评审,经集体研究后确定立项项目,下达年度科研项目任务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科研项目任务计划,明确人员分工,编制实施计划,组织专家进行开题评审论证,评审意见报省国动办备案。
第十三条 省、市国动办应加强对科研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出现改变项目名称或成果形式,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有重大调整,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延期一年以上等情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报请省国动办同意。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项目承担单位不具备承担本项目的研究能力;
(二)研究成果与科研任务书或科研计划严重不符;
(三)第一次项目验收未完成科研任务,经整改后重新验收仍未能完成科研任务;
(四)剽窃他人成果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在延期时间内仍不能完成。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出现因条件和能力等因素致使项目不能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擅自变更研究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等情况时,作终止处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科研计划规定的任务;
(二)成果权属无争议;
(三)技术资料真实齐全,符合科研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验收应对以下内容作出评价。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是否完成科研项目计划的内容和要求;
(三)先进程度、实用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
(四)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的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科研任务后,向省国动办提交《安徽省国防动员科研项目总结报告》《安徽省国防动员科研项目验收申请书》、成果摘要和技术资料等有关文件;
(二)省国动办对验收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不予验收并说明理由;
(三)省国动办根据项目类别,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家组人数为奇数且不少于5人;
(四)验收评审会一般按照项目汇报、专家质询、研究讨论的程序进行,根据需要可安排现场实地查看等环节;
(五)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主要任务内容、技术资料、有关证明和全体专家意见,经充分讨论形成验收结论;
(六)科研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省国动办向申请验收单位颁发《安徽省国防动员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并规范管理科研项目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申报书、论证材料、任务计划、合同、研究大纲、实施计划、计算书、试验及检测记录、设计图纸、图片、影像资料、经费使用情况、技术总结、综合研究报告及相关请示、批示、纪要等。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省国动办提交归档资料。
第二十三条 凡不能按时归档或资料不全的科研项目不得列入科技成果指导目录。
第五章 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省国动办根据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编制《安徽省国防动员科技成果指导目录》,发布国动科技成果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省国动建设鼓励应用《安徽省国防动员科技成果指导目录》中的科技成果。鼓励有关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推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对应用效益明显的国动科技成果,省国动办推荐参加国家国动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举办的科技成果推介活动。经国家国动主管部门鉴定通过并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可在省内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财政资金项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申请财政资金的单位所有。鼓励研究单位将科技成果申请专利,专利权的归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活动,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全程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章 科研经费
第三十条 国动科研经费实行多元化投入机制,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等。
第三十一条 鼓励教学、科研、设计、施工、监理、设施设备生产单位等社会机构参与国动科研活动。
第三十二条 财政资金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财政资金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停止拨付经费,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
第七章 科研协作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全省国动行业建立产学研用协同科研共同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国动科研发展。
第三十五条 推进长三角地区教学、研究、建设、设备生产、信息化指挥通信、应急支援等单位进行科研协作,构建区域联动、研用结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国动科研共同体。
第三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国动系统科研交流制度,积极开展国动学术及成果交流活动。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七条 鼓励研究单位和个人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申报科学技术奖等奖项。
第三十八条 省国动办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取得国家和本省科学技术奖等奖项的获奖单位以及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追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向安徽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反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